一、印章檢驗執行標準為GA 241.9一2000(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第9部分:印章質量規范與檢測方法)。
二、請按照要求,將送檢印章企業申請表、印章抽樣表等送檢材料(具體按照當地印章主管部門要求)認真填寫并由各地印章主管部門蓋章(抽樣表由抽樣單位蓋章)。
三、送檢時,需將按照要求抽樣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各一枚由抽樣單位封存后,隨送檢材料一并送(寄)到公安部防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四、檢驗費為2010元,送檢印章前,請先將檢驗費2010元匯到指定賬號,同時將匯款回單復印件隨印章一并送(寄)到公安部防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如果第一次檢驗不合格,需第二次送檢,不收取費用;第三次送檢,檢驗費為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送檢時需提供由抽樣單位封存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各一枚及印章抽樣表(需抽樣單位蓋章)。
五、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需重新按照送檢流程送檢,檢驗費為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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