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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范圍
僅受理經公安機關抽樣并送檢的樣章。
二、 檢驗標準
依據《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第9部分:印章質量規范與檢測方法》(GA 241.9—2000)標準進行檢驗。
三、 送檢材料
(一) 首次送檢材料:《樣章送檢申請表》(附件1)、《樣章抽樣表》(附件2)、經公安機關封樣的樣章、檢驗費匯款回單復印件。具體要求如下:
1. 《樣章送檢申請表》、《樣章抽樣表》表格中所有信息均為必填項,須機打(簽字處手寫簽字)并加蓋公安機關公章。漏填、漏蓋章的須按規定重新送檢;
2. 送檢公安機關須對送檢樣章進行現場抽樣(同一種章材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各一枚,章面文字須為申請單位名稱加“送檢樣章”),并將抽檢的樣章進行封樣(封口處須公安機關蓋章)送檢。未封樣的樣章不予檢驗,須按規定重新送檢;
3. 申請單位須按照本規范第七項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匯款,并郵寄檢驗費匯款回單復印件。未郵寄的須補充材料后檢驗。
(二) 二次送檢材料: 同首次送檢材料一致。
(三) 未使用本規范附件提供的表格不予檢驗。
四、 檢驗周期
(一) 送檢材料經審核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自收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結果;
(二) 送檢材料經審核不符合本規范規定的,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快遞或公安機要方式將《送檢材料不合格通知單》(附件3)發送送檢公安機關,不合格的送檢材料均不予退回。
五、 檢驗結果
(一) 首次送檢
1. 檢驗合格的,出具《檢驗報告》;
2. 檢驗不合格的,出具《檢驗不合格通知單》(附件4);
3. 《檢驗報告》、《檢驗不合格通知單》均通過快遞或公安機要方式發送送檢公安機關,送檢材料均不予退回。
(二) 二次送驗
1. 首次檢驗不合格,在收到《檢驗不合格通知單》后3個月內可申請二次送檢(送檢的樣章材質須與首次相同,否則不予檢驗),不收取檢驗費用。超過3個月須按照本規范規定重新送檢;
2. 二次檢驗不合格,出具《檢驗不合格通知單》。申請單位需要重新送檢的,請按照本規范規定重新送檢。
(三) 檢驗結果有異議
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收到《檢驗報告》或《檢驗不合格通知單》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檢驗單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六、 未收到《檢驗報告》需要補辦的,須提交書面申請,我中心收到申請核實情況后,15個工作日內予以是否補辦的答復。
七、 檢驗收費標準
(一) 同一種章材的樣章檢驗費用為2010元/次(兩種章材的樣章檢驗費用為4020元/次,以此類推);
(二) 申請單位未獲得當地公安機關樣章送檢批準的請勿向我中心先行支付檢驗費用。
(三) 匯款信息
1. 單位名稱:公安部鑒定中心
2. 開戶行名稱:工商銀行北京白云路支行
3. 開戶行賬號:0200020009014414650
(四) 發票
申請單位開具發票,請掃描下方二維碼填寫信息并將營業執照、檢驗費匯款回單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需開發票,已填信息)郵寄我中心。發票開具后我中心通過快遞方式將發票郵寄《樣章送檢申請表》所填“申請單位”地址。
八、 送檢樣章郵寄信息
(一) 單位地址(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南里17號樓;
(二) 收件人:公安部刑事技術(防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未按要求填寫收件人,會出現快遞未收到或檢測延誤等情況);
(三) 咨詢電話(郵寄電話):010-83752696。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