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部三局關于貫徹執行公安部《印章質量規范與檢測方法》的通知
公治[2000]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處(總隊),新疆建設兵團公安局治安處:
為了保證公章制作質量和安全,公安部于2000年7月5日以公共安全行業強制性標準形式頒布了《印章質量規范與檢測方法》 (以下簡稱《規范》),并于9月1日開始實施。該標準是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高質量采集和處理印章信息具有重要作用。現就貫徹執行《規范》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印章編碼的使用范圍。按照1999年10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的精神,除人民政府、政協和軍隊外,企事業單位、院校、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機構(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部門公章)刻制新印章時,一律按照《規定》的要求在印章上制作印章編碼,其中單位的鋼、銅印章暫時不使用印章編碼。
二、嚴格制作公章的送檢程序和要求。公章制作企業所在地(區、市)級公安機關負責制取送檢樣章三枚(單位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各一枚,刊刻印章編碼),樣章須封存和簽字,一旦發現送檢樣章作假,即取消印章企業制作公章的資格。直轄市、省會市和14個沿海開放城市的公章制作企業須于2001年3月底前完成樣章的送檢工作;其他地、市、縣應于2001年6月底前完成送檢任務。各地以省為單位將送檢印章企業申請、印章抽樣表匯總后報我局(申請、抽樣表見附件)。
三、統籌規劃,逐步制作帶有編碼印章。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 加強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步伐,抓緊制定市局中心數據庫和公安機關印章審批站、點以及公章制作企業的軟件安裝實施方案。條件具備的,要以城市為單位,統一開始制作帶有印章編碼印章的時間,向社會公布,并報我局備案。要特別強調的是,制作帶有編碼的印章只適用于新申請制作的公章,除地改市特殊情況外,不得以推廣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為名,利用行政手段強行將原公章更換為帶有編碼的印章。
四、建立健全印章企業的管理制度。各地要以貫徹落實《規范》為契機,按照《規范》的要求,協助公章制作企業建立印章質量保證體系和保證產品安全的管理體系,切實加強監督檢查,使印章管理逐步袒實現標準化、規范化。
各地在貫徹執行《規范》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局。
公安部第三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